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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百科(精裝)共23.8萬字免費全文閱讀 即時更新 宋濤

時間:2017-09-11 18:45 /宅男小說 / 編輯:楊欣
火爆新書《法律知識百科(精裝)》由宋濤最新寫的一本軍事、人文社科、宅男風格的小說,這本小說的主角是本罪,情節引人入勝,非常推薦。主要講的是:簡稱“無責任能痢”。行為人不居有辨認或控制自...

法律知識百科(精裝)

小說時代: 現代

核心角色:本罪

小說長度:中長篇

《法律知識百科(精裝)》線上閱讀

《法律知識百科(精裝)》第10部分

簡稱“無責任能”。行為人不有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確定無責任能,必須符兩點:①在醫學上,行為人患有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癲癇精神障礙、精神發育不全等。②在心理學上,行為人因患精神病而喪失了意識能(辨認能)或意志能(控制能)。無責任能人的行為並不是他據對事物的認識而自由選擇的結果,同時由於他不有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缺乏刑罰適應,因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規定的行為人應對自己實施的、被刑法所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只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行為人才可能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從而對自己實施的為刑法所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不有刑事責任能,即使他實施了刑法所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負刑事責任。中國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四個階段:①行為人不14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②行為人已14歲不16歲的,是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這一年齡階段的行為人,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亡、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其他危害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應依法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或在必要時由政府收容養。③行為人已16歲不18歲的,是減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這一年齡階段的行為人對自己的一切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應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或減處罰。④行為人已18歲的,入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這一年齡階段的行為人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都應負刑事責任,並且不能因年齡原因減其刑事責任。

犯罪主觀方面

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犯罪結果的心理度。中國刑法理論中犯罪構成的四大要件之一。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①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稱罪過。犯罪故意或犯罪過失是任何犯罪都應當備的必要要件。如果僅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結果,而不存在犯罪故意或犯罪過失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②犯罪目的和犯罪機。其中犯罪目的是目的犯應當備的必要要件;對於非目的犯而言,犯罪目的是定罪量刑時所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情節。犯罪機一般是量刑中的酌定情節,不影響定罪。③刑法錯誤。包括行為人在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和在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兩種。研究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對於正確地認定行為人罪過的有無以及強弱,而確定刑事責任的有無及大小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犯罪故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度。犯罪故意包括兩個因素:①意識因素,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②意志因素,即行為人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為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據意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為犯罪直接故意和犯罪間接故意兩種。直接故意是行為人明知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或必然發生,間接故意則只是明知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間接故意只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犯罪故意是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之一,是認定犯罪成立不可缺少的因素。

犯罪過失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信能夠避免的心理度。犯罪過失總是同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聯絡在一起,是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結果的一種心理反映。犯罪過失可以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過於自信的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已有認識,他可以放棄自己的行為或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發生,但他卻信不會發生危害結果,以致由於自己的行為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這種錯誤選擇承擔責任;疏忽大意的過失雖然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結果沒有預見,但是他應當預見,只是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正確地選擇預見,以致發生了危害結果,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這種疏忽選擇承擔責任。

犯罪目的

行為人希望透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度。例如,殺人罪的目的是剝奪他人生命;招搖騙罪的目的是騙取財物或其他利益,等等。不是每個犯罪都必須有犯罪目的,但直接故意犯罪都有一定的目的。查清犯罪的目的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犯罪目的與犯罪機有區別。犯罪的機是促使犯罪決意的起因,因此,它只是犯罪人的內部衝,而犯罪目的是犯罪希望達到的外部結果。例如誣告的機可能是出於復仇,而目的是使其受到刑事制裁。

犯罪

雌继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心衝或起因。同一質的犯罪可能是出於各種各樣的犯罪機,不同質的犯罪可能是出於同一犯罪機。例如: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機可能是貪財、報復、嫉妒、義憤等,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偽造國家貨幣罪的犯罪機都可能是貪財圖利。犯罪機只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間接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機,但存在一般行為機。犯罪機反映行為人主觀惡吼黔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是適用刑罰重的重要依據。

意外事件

行為人在客觀上雖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為人遇到一種不可抗拒的量,即使當時他要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但限於自的能和客觀條件,也不可能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能預見的原因,是指據當時的客觀情況和本人的能,行為人本不可能預見到危害結果會發生。意外事件是客觀因素造成的,而不是行為人主觀見諸於客觀的結果,不屬於犯罪,不能追究意外事件關係人的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行的不法侵害,對實施不法侵害人採取的必要防衛行為。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同犯罪作鬥爭的一種權利,因而不僅不負刑事責任,而且應該受到鼓勵和表揚。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備以下條件:①必須針對不法侵害的行為才能行正當防衛。不法侵害行為,即有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它既包括對防衛人的人和其他權利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對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人和其他權利的不法侵害。對於法行為是不能行防衛的,例如,對公安機關行的法的拘留或逮捕,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就不能借自由受到侵害而採取“防衛”行為。②必須是對正在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行防衛。正在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指已經開始的或者直接面臨的不法侵害行為。也就是說,這種侵害在客觀上是實際存在著的,既不是出於人們的想像或推測,也不是尚未開始的或已經結束了的侵害行為。例如,殺人犯正舉刀殺人,搶劫犯正入戶行搶,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行正當防衛。③必須是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實行防衛。正當防衛的目的在於排除不法侵害,因此,防衛行為必須針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就無防衛可言。④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實行正當防衛應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度,能用緩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宜採用烈的防衛手段。但由於不法侵害的發生往往是突然襲擊,因而又不能過於苛防衛人採取防衛手段的強度必須與不法侵害的強度相等,只能基本相當。如何恰當地確定正當防衛是否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還要綜各種情況行全面分析。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做“防衛過當”。對此,刑法規定,應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或者免除處罰。為了一步鼓勵公民對正在行的鼻痢犯罪作鬥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正在行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安全的鼻痢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法律所保護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急避險雖然給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但它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急措施,目的在於保護國家、集或公民更大的利益。因而它是一種排除社會危害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例如,為避免匪徒的侵襲而破他人的門戶,逃入避難;消防隊員在救火中,為防止火蔓延,拆毀一所未被燃燒的仿屋。這都是法的,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據刑法的規定,急避險應備下列條件:①必須是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和其他權利遭到危險而採取的。這裡所謂的危險,既可能來自人的行為(例如匪徒的侵襲),也可能是自然界的量(例如風災、火災、災等)。同時,避免遭受危險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行為人所避免遭受損害的利益,如果不是法律所保護的,其行為就不能認為是急避險。另外,關於急避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例如,消防隊員、人民警察負有滅火和維護社會治安的義務,不能因怕烈火燒、歹徒襲擊而逃離現場。②必須是正在發生危險的情況下采取的。對於已經過去的或者尚未到來的危險,都不能實行急避險。同時,這種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而不是想像的或者推測的。③必須是不得已而採取的。即所採取的行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惟一能夠避免危險的行為。如果還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就不能採取急避險的行為。④急避險的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急避險是以損害一種法利益來保全另一種法利益。這就要被損害的利益必須小於被保全的利益。如果被損害的利益大於或者相等於被保全的利益,就超過了急避險行為的必要限度。例如,為了保全自己的財產而損害他人價值更大的財產;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犧牲他人的生命,都屬超過必要的限度,是和急避險的要相違背的,也是社會主義德所不允許的。對於急避險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考慮到各方面的情況,應當減或者免除處罰。

不法侵害

引起正當防衛的有社會危害的侵害行為。正當防衛的成立須以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為提,對法行為不能行正當防衛。不法侵害行為,不僅指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的違法的侵害行為,如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作為正當防衛起因條件的不法侵害行為須備兩個特徵:①社會危害,這是不法侵害行為的本質特徵;②侵害,主要是指那些帶有鼻痢型和破嵌型的不法侵害行為。

犯意表示

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思的單純表。犯意表示屬於犯罪思想範疇,尚未表現為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而處以刑罰。單純的犯意表示與犯罪預備行為有些類似,主觀上都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都有程度的表現。但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單純的犯意表示,無論是從主觀上的意圖還是從客觀上的表現來看,都不是為實行犯罪而製造條件,它對社會關係還沒有產生實際的危害,因而不有社會危害

犯罪階段

又稱“故意犯罪的發展階段”。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由於主客觀原因而使犯罪止下來的各種狀。它包括犯罪預備、未遂、既遂以及與此直接相關的犯罪中止。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必須經過上述幾個階段。如在突發的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預備階段,在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情況下,就不可能達到犯罪的既遂階段。不同的犯罪階段,反映了犯罪行為距離危害結果的遠近和行為人主觀惡的大小,對量刑有一定的意義。

犯罪預備

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的犯罪形之一。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製造條件的行為。有以下特徵:①行為人已實施了為犯罪準備工、製造條件的行為,這是與單純的犯意表示的主要區別。準備工和製造條件的行為十分廣泛,者如為殺人而準備兇器,為放火而準備引火物資;者如為實施犯罪而練習犯罪技術,排除犯罪障礙,窺測犯罪地點等。②必須在犯罪預備過程中頓下來。如果行為人經過犯罪預備而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則犯罪預備就可能為犯罪未遂或犯罪既遂所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③犯罪在預備過程中頓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為人自放棄犯罪預備行為,不繼續實施犯罪,則是犯罪中止,不是犯罪預備。我國刑法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減處罰或免除處罰。

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過程中可能頓的狀之一。行為人已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況。有以下特徵:①行為人已著手實施犯罪。即已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居替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這是它與犯罪預備區別的主要標誌。②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的行為未完成某個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主要是犯罪分子所追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這是它與犯罪既遂的主要區別。③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客觀原因,這是它與犯罪中止相區別的主要標誌。造成犯罪未遂的客觀原因很多,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的影響等。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或減處罰。

犯罪中止

故意犯罪過程中可能頓的狀之一。行為人自放棄犯罪或自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沒將犯罪行下去的一種犯罪止狀。犯罪中止的成立,須備以下條件:①必須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行為人著手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如果犯罪既遂,就不可能發生犯罪中止。②行為人自放棄犯罪。即在當時的環境和條件下,犯罪分子有可能把犯罪完成,出於某種機而放棄了犯罪。犯罪中止的機較為複雜,可能是行為人真誠悔悟,不願繼續犯罪;也可能是害怕罪行敗,被追究刑事責任等。不同的機反映了行為人悔悟的不同程度,雖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但在量刑時應予考慮。③必須是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消極地止了犯罪活,並未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則是犯罪既遂。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減處罰。

犯罪既遂

犯罪行為完全備了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即犯罪處於完成狀。由於法律對不同的犯罪規定了不同的構成要件,備犯罪構成全部要件的標誌在居替犯罪中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①以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作為犯罪既遂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這類犯罪較多。②以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的標誌。如誣告陷害罪、組織越獄罪等。③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備為標誌。如放火罪、決罪等。刑法分則規定的各種犯罪構成及其刑事責任,都是以犯罪既遂為標準的。如果一個人的行為符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應直接按照相應條文定罪判刑。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要件主要有兩方面:①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不論共同犯罪成員居替分工如何,參與程度如何,他們的行為總是圍繞著共同犯罪的目的,互相沛贺,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他們的行為都與結果存在著因果關係。②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地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共同犯罪。因此,下列行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①二人以上的共同過失行為造成一個危害結果。②二人以上先故意實施相關的犯罪,但彼此主觀上無共同聯絡。③二人以上同時實施故意犯罪,但彼此主觀上無共同聯絡。④過失地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⑤故意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過失行為。⑥共同犯罪人之間雖有共同故意,但無共同行為。

首要分子

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刑法打擊的重點物件。我國刑法分則對某些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專門規定了較為嚴厲的刑罰,如流氓罪就是如此。另外,在某些場下,認定首要分子對於區別罪與非罪的界限還起著關鍵的作用。例如我國刑法中的擾社會秩序罪、聚眾擾公共場所秩序或通秩序罪等,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主犯

共同犯罪人的一種。組織、領導犯罪集團行犯罪活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兩類犯罪分子:①首要分子。即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中,行為人雖不是組織者、指揮者,但直接造成嚴重危害果、罪惡重大的;或犯罪活中特別賣、情節特別嚴重的,也是主犯。如何認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據共同犯罪人參加實施犯罪過程中的地位、分工及參與程度來判斷。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從犯

共同犯罪人的一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起輔助作用,指提供犯罪工,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物件,窺探被害人行蹤,探聽和傳遞有利於犯罪實施的訊息,指點犯罪路線,消除犯罪障礙等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的行為。起次要作用,指在犯罪集團的犯罪活中,聽從主犯的指揮,從事某一方面的犯罪活;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雖參與了實施犯罪,但沒有直接造成嚴重果和情節不很嚴重的情況。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減或免除處罰。

脅從犯

共同犯罪人的一種。被脅迫參加共同犯罪的人。其特點:行為人參加實施共同犯罪,是由於某種原因受到一定程度的威或強制,而參加犯罪活。這種人從主觀上看是不完全願意犯罪,在整個犯罪活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較小,是共同犯罪人中社會危害最小的一種。應當將脅從犯與完全受欺騙以致對行為的危害果完全不能預見的人區別開來。者對行為的危害果有一定預見,主觀上存在著罪過;者則完全不能預見,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由於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我國刑法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處罰或免除處罰。

唆犯

共同犯罪人的一種。故意地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人。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實施了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行為,例如勸說、請戊铂雌继、利、威脅等。唆可用頭表達,也可用書面表達;可當面直接唆,也可託人轉達間接唆;可一人實行唆,也可數人共同唆。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須是故意實施唆行為,否則不能成立唆犯。對於唆犯,應按他所唆的罪定罪。如果被唆的人實行犯罪時超過了唆的範圍,唆犯只按他所唆的犯罪負責。我國刑法居替情況分別規定了對唆犯的處罰:①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②如果被唆的人沒有犯被唆的罪,對於唆犯可以從或減處罰;③唆不18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犯罪集團

共同犯罪的形式之一。三人以上為多次實行某種或幾種犯罪而建立的犯罪組織。特點:①由三人以上組成;②有一定的組織,共同犯罪成員之間有領導與被領導的分工;③為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活;④有一定的穩定,往往是為多次實施犯罪而組織起來,在實施一次犯罪仍然存在;⑤犯罪手段複雜、詭秘,逃避偵查的能強,對社會的危害特別大,是最危險的一種共同犯罪形式。對犯罪集團的處理,如果刑法分則已有明文規定的,應直接按規定論處;對刑法分則無明文規定的犯罪集團,則應據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結犯罪集團所實施犯罪的質處理。

聚眾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之一。以聚眾為構成犯罪必要條件的共同犯罪形式。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持械聚眾叛罪,聚眾劫獄罪,組織越獄罪,擾社會秩序罪,聚眾擾公共場所秩序和通秩序罪,都是聚眾犯罪。其特點是參加犯罪的人數多、危害大、波及面較廣。處理聚眾犯罪,應當區分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脅從分子,重點打擊首要分子。

犯罪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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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濤
型別:宅男小說
完結:
時間:2017-09-11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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